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1833号 原告马金涛,男。 委托代理人:裴英伟,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三兴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原告马金涛与被告濮阳市三兴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金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程美玲 审判员 李翠英 陪审员 翟志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社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