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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固民初字第2036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王某,男,1989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公开开庭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固民初字第2036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王某,男,1989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在外务工认识并同居。于2009年7月11日生育一女王某甲,2012年3月补办结婚登记,2012年11月21日生育一女王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原告为了孩子多次忍让,2014年2月,原告再次怀孕是女孩要流产,被告及家人不管不问。已分居至今,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外务工认识并同居。于2009年生育一女王某甲,2012年3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生育一女王某乙。现因琐事发生纠纷。

上述事实有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生活中,双方为琐事难免产生一些矛盾。原告没有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若双方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运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祝遵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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