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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自瑞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刑初字第511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荆自瑞(曾用名荆卫强),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任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党政办主任、郑州市二七区马寨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刑初字第511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荆自瑞(曾用名荆卫强),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任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党政办主任、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合村并城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张寨村二组工作组组长,因涉嫌受贿于2014年9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同年10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琳、李丹华,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4)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自瑞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荆自瑞及其辩护人李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年底,被告人荆自瑞利用其担任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合村并城拆迁推进指挥部张寨村二组工作组组长的职务之便,先后两次收受张寨村第二村民组组长刘如波所送的40万元人民币,在签订赔偿协议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现涉案赃款已追回。
2014年6、7月份,被告人荆自瑞利用其担任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合村并城拆迁推进指挥部张寨村二组工作组组长的职务之便,收受张寨村第二村民组村民刘国俊所送的10万元人民币,在签订赔偿协议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现涉案赃款已追回。
郑州市二七区反贪局于2014年9月19日将被告人荆自瑞传唤至检察机关并将其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任职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荆自瑞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荆自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荆自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2、被告人荆自瑞已通过家属主动退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荆自瑞自2008年起担任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党政办主任。自2013年10月起兼任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合村并城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张寨村二组工作组组长,负责对被拆迁户进行政策宣传、房屋测量、附属物清点、对村民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认定、代表指挥部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并进行核算等工作。
一、2013年年底,在张寨村合村并城拆迁过程中,被告人荆自瑞应该村第二村民组组长刘如波所托,利用上述职务之便,为村民刘如坤、刘如伟、张宝仓、刘臣、申利萍、刘如新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期间,先后在张寨村委会的院内和郑州市净瓶消防器材厂的办公室内,分两次收受刘如波所送感谢费共计40万元人民币(每次20万元人民币)。
二、2013年年底,被告人荆自瑞受该村第二村民组村民刘国俊所托,利用上述职务之便,为刘国俊的宅基地分户和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提供帮助,为刘谋取利益。2014年6、7月份,其在马寨镇政府东边的马路上收受刘国俊所送感谢费10万元人民币。
2014年9月,中共郑州市二七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在调查群众反映的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合村并城拆迁期间有关问题的案件时,通知荆自瑞接受组织调查。荆自瑞主动到纪委配合组织调查,主动如实向组织交代了上述受贿事实,并委托家人积极将上述赃款上缴调查组。2014年9月19日,检察机关对荆自瑞立案侦查。现赃款暂存于中共郑州市二七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刘如波的证言证明,2013年年底,张寨村拆迁的时候,村民刘如坤想将自己的一处宅院按高标准签订补偿协议,找其帮忙,给其30万元现金;村民申利萍想将自己的大宅院拆分成两个宅院进行赔偿,给其30万元现金;村民刘如伟想让其帮忙将一处空院子按高标准补偿给其妻子,送给其30万元现金;村民刘臣让其帮刘臣大伯的老宅院按高标准签订补偿协议,给其10万元现金;村民张宝仓想将其父亲的一个空院按高标准签订补偿协议,给其5万元现金;村民刘如新想将其父亲的一个空院子以其哥刘如伦的名义签订补偿协议,给了其5万元现金。其共收受上述人员110万元。为解决上述村民的问题,其找荆自瑞在签订拆迁协议时给予关照,并在2013年年底的时候,在村委会院子里面送给荆自瑞20万元人民币;在2014年1月份左右,在郑州市净瓶集团的办公室内送给荆自瑞20万元人民币。
2、证人刘如坤、刘如伟、刘臣、申利萍、张宝仓、刘如新的证言分别证明的为解决拆迁补偿问题而向刘如波送现金的事实和情节与刘如波证言内容一致,相互印证。
3、证人刘国俊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份张寨村拆迁时,其本人有两处宅院,由于害怕不能够按照两处宅院得到赔偿,其找到荆自瑞请求帮忙,在荆自瑞将事情办成后,其于2014年5月份左右,在马寨镇政府东边的一条路上,送给荆自瑞10万元人民币表示感谢。
4、被告人荆自瑞供认的收受刘如波40万元和刘国俊10万元的事实经过与证人刘如波和刘国俊的证言相吻合。
5、证人陈秋莉的证言证明的2013年底的时候,荆自瑞曾先后两次带回家共计40万元人民币现金,每次20万元人民币,由其本人分多次存到了其名下的农业银行账号内的事实,佐证了被告人荆自瑞收受刘如波40万现金的事实。
6、侦查机关受理案件及抓获经过和中共郑州市二七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中共郑州市二七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在调查群众反映的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合村并城拆迁期间有关问题的案件时,通知荆自瑞接受组织调查。荆自瑞主动到纪委配合组织调查,主动如实向组织交代了上述受贿事实,并委托家人积极将上述赃款上缴调查组。2014年9月19日,检察机关对荆自瑞立案侦查。现赃款暂存于中共郑州市二七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7、侦查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显示,荆自瑞原系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党政办主任,2013年10月起兼任马寨镇合村并城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张寨村二组工作组组长,负责张寨村二组拆迁事宜。
8、侦查机关调取的纪委扣款清单、有关政府文件和村民刘如坤等人的拆迁赔偿协议档案等证据,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自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荆自瑞在接到中共郑州市二七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荆自瑞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0万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荆自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2、被告人荆自瑞受贿赃款已全部退出,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荆自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
二、被告人荆自瑞受贿违法所得50万元人民币,由扣押单位中共郑州市二七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君
审 判 员  陈会阳
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 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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