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开民初字第7336号 原告丁文杰,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谢凯,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魏学玲,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璐,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杰与被告谢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文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丁文杰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青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瑞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