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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贯宾、邵海圈、登封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4734号 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段红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亚南,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海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罗贯宾,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4734号
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段红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亚南,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海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罗贯宾,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邵海圈,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登封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
法定代表人赵明卿,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贯宾、邵海圈、登封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花显
代理审判员  王 青
人民陪审员  魏 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瑞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