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4734号 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段红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亚南,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海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罗贯宾,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邵海圈,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登封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 法定代表人赵明卿,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贯宾、邵海圈、登封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花显 代理审判员 王 青 人民陪审员 魏 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瑞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