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保字第46号 申请人刘瑞林,男,汉族,1952年12月25日出生。 被申请人符涛,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 申请人刘瑞林因仲裁程序中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符涛银行存款150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刘晏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2号西区9号楼东1号(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0401065935号)的房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刘晏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2号西区9号楼东1号(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0401065935号)房产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符涛银行存款一百五十万零四千元(150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 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