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保字第38号 申请人周雪花,女,汉族,1971年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阎海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黄小辉,男,汉族,1971年7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杨萍丽,女,汉族,1980年7月17日出生。 被申请人郑州芝麻开花客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黄小辉。 申请人周雪花因仲裁程序中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小辉、杨萍丽、郑州芝麻开花客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7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尚守岭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1号8层819号(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101099166号)、820号(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101109120号)两套房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尚守岭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1号8层819号(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101099166号)、820号(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101109120号)两套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黄小辉、杨萍丽、郑州芝麻开花客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千零三十七万七千元整(1037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