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保字第43号 申请人崔旭,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马改琴,女,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余凤华,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李帅男,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李松山,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李亚楠,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李梅芳,女,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崔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改琴、余凤华、李帅男、李松山、李亚楠、李梅芳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南省新民生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改琴、余凤华、李帅男、李松山、李亚楠、李梅芳银行存款三百万元整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彭 磊 审判员 孙 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