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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长红与被告李晓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5817号 原告金某某,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李某某,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5817号

原告金某某,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李某某,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被告李某某,但不能提供其明确的身份情况,故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金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红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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