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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海潮与孙付谦、王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三终字第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摆海潮,男。 委托代理人王莉,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付谦,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晨,女。 委托代理人袁洪涛,叶县司法局148法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三终字第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摆海潮,男。
委托代理人王莉,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付谦,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晨,女。
委托代理人袁洪涛,叶县司法局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摆海潮与被上诉人孙付谦、王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4)叶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摆海潮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摆海潮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莉,孙付谦,王晓晨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洪涛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摆海潮与王晓晨系夫妻关系,孙付谦称王晓晨从原告处借款68000元,王晓晨对该借款事实无异议,且愿意偿还该款。孙付谦于2014年4月22日来院起诉,请求王晓晨及其丈夫摆海潮共同偿还该款。
原审法院认为,摆海潮与王晓晨系合法夫妻关系。王晓晨于2012年10月5日向孙付谦借款68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款项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因此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王晓晨名义所借的债务,仍为夫妻共同债务。68000元借款应由王晓晨予以偿还,摆海潮对该款负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王晓晨偿还原告孙付谦借款68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摆海潮对68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王晓晨负担。
摆海潮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摆海潮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二审诉讼费由孙付谦和王晓晨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错误认定王晓晨和孙付谦存在68000元的借贷关系。(一)有悖生活常识。1、王晓晨提供了2012年10月住院医疗费票据数额仅有3000多元,王晓晨月工资为5000元至10000元,上述费用连其半个月的工资都用不完,没有必要借款。孙付谦与王晓晨有亲戚关系,对王晓晨的收入状况应该很清楚,孙付谦不可能将自己生意上的流动资金借给一个没有借款必要的人;2、王晓晨住院花费3000余元,连诉争借款零头都不到。按孙付谦所诉,王晓晨知道该款是孙付谦准备去周口进油的生意流动资金,怎么可能自己月入万元,却硬是一分没还?这不合情理;3、按孙付谦、王晓晨所述,王晓晨是2012年10月15日需要去看病,才向孙付谦借款。借钱时,王晓晨还未入院,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病情轻重及需要花费。即使需要借款,也只能是先借部分,待入院后根据病情再确定需借款数额,不可能一下就借六七万元巨款。(二)孙付谦就该笔借款的陈述与其上诉状陈述及2013年庭审陈述,和王晓晨的陈述前后均不一致,明显虚构。1、2013年,摆海潮起诉王晓晨离婚时,孙付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2012年10月5日,王晓晨住院了,没有钱……。而其起诉状中称王晓晨是15日住院。原审庭审中,摆海潮询问孙付谦王晓晨是啥时住院的。孙付谦回答:不知道。孙付谦起诉状中说王晓晨是15日住院,当庭却说不知道,用意显而易见;2、借款地点陈述不一致。2013年,摆海潮第一次起诉王晓晨离婚时,孙付谦作为证人证明,称借款地点是其家,而在本次原审庭审时,又说在加油站。摆海潮提出异议后,孙付谦又称家和加油站是挨着的,是一体的,是一回事。既然是一体,应该一直称是家或者加油站。为什么有时称家,有时又称加油站?反而证明在孙付谦意识中,家是家,加油站是加油站,根本不是一个概念。加油站是特种行业,易发安全事故,不可能与住房紧挨,中间必定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可能是一体;3、在场人陈述不一。第一次离婚诉讼时,孙付谦作证,称借款时是王晓晨和其弟弟去拿的,原审时又说是王晓晨和摆海潮去拿的。而王晓晨及其代理人又称在场人是王晓晨和摆海潮及其双方亲属。诉争借款距离离婚诉讼不到1年时间,距离本次诉讼不到2年时间,且数额较大,作为出借款双方不可能遗忘、记错,唯一的解释就是孙付谦、王晓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诉争借款根本就不存在;(三)孙付谦与王晓晨系亲戚有利害关系,在摆海潮与王晓晨离婚诉讼期间,孙付谦提起借贷诉讼,要求摆海潮承担债务,显属恶意串通。在离婚诉讼庭审中,王晓晨还出示了该笔借款的借据原件。众所周知,借据都是债务人出具给债权人的。债权人以此作为索要欠款的凭证。因此,借据应在债权人手中,怎么可能在债务人手中?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以孙付谦诉称王晓晨向其借款68000元,王晓晨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为由,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认定该笔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摆海潮认为一审判决仅凭借款时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推定其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结论属适用法律错误。该笔债务是虚假的。即使王晓晨向孙付谦借款68000元,因摆海潮对此并不知情,王晓晨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诉争借款都用于治病,应为王晓晨个人债务,应自行偿还。与摆海潮无关。三、原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否则,对另一方无约束力。诉争借款数额较大,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故作为债权人的孙付谦应当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王晓晨借款68000元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摆海潮才不能对抗债权人孙付谦。而原审将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摆海潮,显然错误。
孙付谦答辩称,孙付谦开的有加油站,2012年10月5号中午吃完饭,王晓晨和她弟弟问孙付谦借钱去看病。王晓晨弟弟的妻子是孙付谦的女儿,双方有亲戚关系,孙付谦才肯借给王晓晨68000元。该款王晓晨和摆海潮至今都没有归还孙付谦一分钱。
王晓晨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请求维持。理由是:一、借款事实客观存在,债务关系成立,这有王晓晨出具的借条为证,摆海潮作为王晓晨合法丈夫应当承担还款义务;二、诉争借款王晓晨用于治病,相关证据原审时已经出示法庭,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且客观真实,王晓晨不该承担还款义务;三、摆海潮自己的亲属包括其叔父均证明王晓晨无过错,王晓晨还因给摆海潮生孩子落下疾病需要治疗及欠款的事情。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当事人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王晓晨虽给被上诉人孙付谦出具了数额为68000元的借条,但孙付谦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支付细节等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叶县人民法院(2014)叶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小青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议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