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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晨与刘东刚、摆海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三终字第7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晨,女。 委托代理人袁洪涛,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东刚,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摆海潮,男。 委托代理人王莉,河南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三终字第7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晨,女。
委托代理人袁洪涛,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东刚,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摆海潮,男。
委托代理人王莉,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晓晨与被上诉人刘东刚、摆海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叶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晓晨不服,提起上诉。该院于2014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王晓晨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洪涛,摆海潮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莉到庭参加诉讼。刘东刚依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当庭答辩。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摆海潮与王晓晨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31日,摆海潮向刘东刚借款20000元;2012年12月10日,摆海潮向刘东刚借款20000元,2013年4月22日,摆海潮向刘东刚借款18000元;2013年8月20日,摆海潮向刘东刚借款10000元;2014年3月7日,摆海潮向刘东刚借款10000元;2014年元月28日,摆海潮偿还刘东刚借款1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摆海潮与王晓晨系合法夫妻关系。摆海潮在2012年7月31日至2014年3月7日向刘东刚借款68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摆海潮所借款项,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摆海潮名义所借的债务,仍为夫妻共同债务。68000元借款应由摆海潮予以偿还,王晓晨对该款负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摆海潮偿还原告刘东刚借款68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晓晨对68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摆海潮负担。
王晓晨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刘东刚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结果错误,应予纠正。一、诉争借款属恶意串通和虚构,应予纠正。该借款没有事实基础,以养儿买奶粉形成借贷的理由不客观、不真实。原判决认定其欠条效力并判决让王晓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属错误,应予纠正;二、原审认定诉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实属错误,应予纠正。王晓晨是关注儿子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儿子的一切都有完全的知情权。作为亲生母亲却对近70000元的天价营养费毫不知情,原审认定债务关系成立并判决王晓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属错误,应予纠正。
刘东刚依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当庭答辩也未递交书面意见。
摆海潮答辩称,一、王晓晨主张诉争借款与本案无关。早在王晓晨与摆海潮的第1次离婚诉讼中,摆海潮已向法庭陈述了该笔债务;二、摆海潮向刘东刚借款符合常理,属实。原审时摆海潮已向法院提交清单以及证人李梦蕾的证言,而且孩子2岁前需要大量奶粉喂养这也是众所周知的,该笔借款客观真实,并非虚构。孩子出生第7天时就被确诊为败血症。关于诉争的68000元的借款,原审时我已提交了所有证据,另还有个10000元和5000元,还不止着68000元。因为孩子不只需要奶粉,还需要别的花费。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当事人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摆海潮虽给被上诉人刘东刚出具了数额共计68000元的借条,但刘东刚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支付细节等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叶县人民法院(2014)叶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小青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议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