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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冰磊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郏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冰磊,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身份证号41042519900213003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郏县城关镇老环路40号。2014年7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郏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冰磊,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身份证号41042519900213003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郏县城关镇老环路40号。2014年7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4)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冰磊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冰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郏县薛店镇冢王西村村民李彩芳在郏县龙山街道办事处南马道光明路2号2楼203房间租房居住。2014年9月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蒋冰磊驾驶出租车将乘车人李彩芳送至其租住屋楼下,后蒋冰磊尾随李彩芳上楼,趁李彩芳出门找厕所之机,来到李彩芳屋内,窃取李彩芳灰白色女士挎包一个,包内有手机两部(其中一部型号为SM-N9008V三星TD-LTE手机,另一部型号为D50Forme牌GSM手机)、金镶玉挂件一块、GOLF牌的充电宝一个、现金735元、笔记本一个、威尼斯水城VIP会员卡一张等物品。后蒋冰磊盗窃完后快速下楼驾车逃窜。次日上午,蒋冰磊来到郏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门口,见到该所打扫卫生人员刘双才在门口扫地时,将上述所盗物品及其自书的道歉信装在一红色布包内交给刘双才,后离开。当月10日,蒋冰磊被郏县公安局刑警抓获归案。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4586元。
另查明,案发后,三星TD-LTE手机一部、Forme牌GSM手机一部、金镶玉挂件一个、GOLF牌的充电宝一个、现金735元、笔记本一个、威尼斯水城VIP会员卡一张均已退还被害人李彩芳。另外,被告人蒋冰磊配合其家属赔偿李彩芳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蒋冰磊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9日被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7月25日至2015年7月24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冰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彩芳的陈述,证人吴帅锋、蒋国永、刘双才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蒋冰磊出具的道歉信,郏县公安局随案移交、发还物品清单,郏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郏价认鉴字(2014)第05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郏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况,本院(2014)郏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缓刑执行通知书,本院制作的询问笔录,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冰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蒋冰磊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冰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并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蒋冰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案情、案发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冰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本院(2014)郏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蒋冰磊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已扣除2013年10月14日至2013年11月5日先行羁押的21天〉)。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蔡文利
审判员  李培森
审判员  张存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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