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郏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建国,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身份证号410425196107101534,汉族,本科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2006年4月至2013年9月任郏县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捕前任郏县农业局主任科员,郏县十四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郏县城关镇北大街21号附3号,现住郏县城关镇“金爵世家”小区3号楼2单元1楼东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17日经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被郏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8月2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被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军校,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4)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建国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建国及其辩护人陈军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0年被告人蒋建国利用职务之便,为河南格润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郏县王集乡开展的土地流转项目中,提供宣传帮助。2011年年初,该公司顾问马书克到蒋建国办公室给其送现金1万元,蒋建国把上述1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二、2011年3、4月份,被告人蒋建国在郏县国税局门口收受河南格润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顾问马书克、李拢紧送的现金3万元。蒋建国安排该局下属人员为该公司申请的无公害产品认证提供帮助。蒋建国把上述3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三、2013年7月,河南格润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申报郏县农业局的无公害产品认证,该公司员工马书克、刘占统在郏县农业局门口向蒋建国送现金2万元。蒋建国把上述2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四、2010年,被告人蒋建国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平顶山市天地和种业有限公司为中标郏县农业局小麦良种补贴项目。2011年春节前,该公司经理赵自召到蒋建国家给其送现金1万元。蒋建国把上述1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五、2011年5月,蒋建国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赵自召作为宝丰县水利局抗旱服务中心代理人中标了郏县农业局2010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打井项目。2012年春节前,赵自召为感谢蒋建国的帮助,到蒋建国家向其送现金1万元。蒋建国把1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六、2012年9月,蒋建国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赵自召代理的许昌清泉钻井有限公司中标了郏县农业局2012年“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基地的打井项目。2013年春节前,赵自召为感谢蒋建国的帮助,到蒋建国家给其送现金1万元。蒋建国把上述1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七、2013年7月,赵自召为感谢并继续获得蒋建国对其生意上的照顾,在蒋建国搬家时,到蒋建国家给其现金1万元。蒋建国把上述1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八、2009年10月的一天,郏县农业局职工关亚旭为取得郏县种子公司薛店供应站的地皮,在蒋建国办公室给其现金5万元让其帮忙,蒋建国将此事交待给负责郏县种子公司拍卖事项的该局副局长张哲峰协调处理,使关亚旭购得了上述地皮。蒋建国把上述5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九、郏县八一路192号农药种子门市部负责人叶现敏为取得郏县农业局2008年度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和多分得种子销售面积。2008年8、9月的一天,叶现敏到蒋建国家给其送现金1万元。蒋建国交待该局负责此事的李严锋予以照顾,使叶现敏的请托事项得逞。蒋建国把上述1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十、叶现敏为取得郏县农业局2009年度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和多分得种子销售面积。2009年8、9月的一天,叶现敏到蒋建国家给其送现金1万元,蒋建国交待该局负责此事的李严锋予以照顾,使叶现敏的请托事项得逞。蒋建国把上述1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十一、2010年8、9月的一天,郏县献民种业公司负责人叶现敏为取得郏县农业局2010年度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到蒋建国家给其送现金1万元。蒋建国讲此事交待给该局李严锋、张廷杰,予以照顾,使叶现敏的请托事项得逞。蒋建国把上述1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十二、2012年年初,叶现敏为取得郏县农业局2012年小麦“一喷三防”农药采购项目,到蒋建国家给其送现金1万元,蒋建国交待负责此项目的主管副局长梁中田给叶现敏提供方便,使叶现敏所在企业中标了该项目。蒋建国把上述1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十三、2013年年初,叶现敏为取得郏县农业局2013年小麦“一喷三防”农药采购项目,到蒋建国家给其送现金1万元。蒋建国交待负责此项目的主管副局长梁中田提供方便,使叶现敏所在企业中标了该项目。蒋建国把上述1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十四、2013年9月份,被告人蒋建国利用职务之便,拨付给郏县联丰小麦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叶现敏)该局植保站病虫害防治上的奖补资金2万元。2013年10月份,叶现敏为感谢蒋建国,到蒋建国家给其送现金1万元。蒋建国把上述1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十五、2013年9月初,郏县农业局农经站副站长王永杰为取得职务上的提升,到蒋建国家给其送现金2万元。2013年9月的下旬,蒋建国召开局党委会,提名王永杰为农经站站长并通过。蒋建国把上述2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十六、2008年6、7月份的一天,平顶山市远航实业公司董事长王国申为感谢蒋建国在2007年给其的农业合作社示范项目过程所提供的帮助,趁蒋建国父亲在郏县中医院住院时,到医院给蒋建国送现金2万元。蒋建国把上述2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十七、2009年8、9月份的一天下午,郏县大丰收种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吴利红为取得郏县农业局2009年度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同其哥吴志君一块到蒋建国家给其送现金2万元。蒋建国交待该局负责此项目的张廷杰和李严锋,对吴利红予以关照,使吴利红取得了该局的小麦良种补贴项目。蒋建国把上述2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十八、郏县农业局职工马利华为感谢蒋建国,对其请病假期间工资、福利上的关照,在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到蒋建国家给其送3000元的“劲霸”男装购物卡一张。蒋建国将上述购物卡已消费。 十九、2012年,郏县农业局职工马利华因生病及违反计划生育请假了一段时间,根据计生政策该局将其财务股长予以免职。2012年8、9月份的一晚,马利华为尽快上班工作,到蒋建国家给其送现金3000元。蒋建国把上述3000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二十、2013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郏县农业局职工马利华为继续留在该局财务股工作,到蒋建国家给其送现金5000元。蒋建国把上述5000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二十一、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郏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副站长王民杰为取得职务上的提升,到蒋建国家给其送现金1万元。2012年3月,蒋建国召开局党委会,提名王民杰为种子管理站站长并通过。蒋建国把上述1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二十二、2010年8、9月份的一天,郏县堂街镇经营种子门市的王领杰为获得郑州弘展种业公司中标的郏县农业局良种补贴项目上的种子供应权,到蒋建国家给其送现金1万元,蒋建国交待该局负责此事的张廷杰和李严锋给于帮助,使王领杰的请托事项得逞。蒋建国将上述1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二十三、平顶山润东商贸有限公司为竞标郏县农业局2012年“旱作节水”项目,该公司股东李亚伟找到蒋建国帮忙,蒋建国交待该项目负责人耿国创给于帮助,使该公司中标。2012年9月份,李亚伟为感谢蒋建国的帮助,到蒋建国家给其送现金1万元。蒋建国将上述1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二十四、被告人蒋建国利用其担任郏县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的便利,在郏县城关镇东街居民王沛的平顶山中金置业有限公司竞标郏县种子公司(郏县农业局二级机构)拍卖事项中给其提供方便和帮助。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沛委托郏县农业局副局长张哲峰给蒋建国送去手提袋一个,内装现金30万元。蒋建国将其中20万元交与其妻王军玲存到银行,下余的10万元存到其本人银行账户。 二十五、被告人蒋建国利用其担任郏县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平顶山市润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郏县农业局农机中心瓶厂及准备开发事项中,给该公司提供便利。2011年7、8月份的一天,该公司总经理王书叶为感谢蒋建国的帮助,到蒋建国办公室给其送现金3万元。蒋建国把上述3万元现金交与其妻王军玲予以保管。 二十六、2011年底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平顶山市润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购买郏县农技中心(郏县农业局二级机构)瓶厂的地皮,该公司总经理王书叶到蒋建国给其送现金10万元,请求给于帮助。蒋建国把上述10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2012年,蒋建国召开局党委会,研究同意了出售该块地皮。 二十七、被告人蒋建国利用其担任郏县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将该局的2012年贷款贴息项目给予河南中原红饮料有限公司,使该公司获得国家帮助100万元。2013年4、5月份的一天,该公司董事长程新义为答谢蒋建国的帮助,到蒋建国家给其送现金5万元。蒋建国把上述5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二十八、被告人蒋建国利用其担任郏县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将该局的2012年另外一个贷款贴息项目给予河南中原红饮料有限公司,使该公司获得国家帮助75万元。2013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该公司总董事长程新义为答谢蒋建国的帮助,到蒋建国家给其送现金3万元。蒋建国把上述3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二十九、郏县广天冬瓜蓉厂负责人张勋明为答谢蒋建国在该厂更换设备项目上提供的92万元帮助,2011年至2012年之间的一天,到蒋建国办公室给其送现金2万元。蒋建国把上述2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三十、郏县飞龙技校负责人刘小霞为感谢蒋建国在2009年度对该校农民工培训项目上的支持。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刘小霞到蒋建国家给其送现金5000元。蒋建国把上述5000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案发后,被告人蒋建国已退赃341000元。 郏县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蒋建国担任郏县农业局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84.3万元,购物卡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蒋建国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蒋建国被纪委“两规”期间,供述纪委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积极退赃,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为证明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当庭提供下列证据:1、蒋建国在纪委对其“两规”期间书写的个人检查材料一份,拟证明蒋建国在纪委“两规”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违纪问题,有悔罪态度;2、郏县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郏县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现金缴款单一份,拟证明蒋建国家属于2014年9月28日向郏县人民检察院缴纳赃款50.5万元;3、蒋建国的荣誉证书三份,拟证明蒋建国以往工作表现优异,个人表现较好。 经审理查明: 2007年10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蒋建国利用其担任郏县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马书克等人贿赂款共计84.3万元,3000元购物卡一张,并为马书克等人谋取利益并提供帮助。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0年至2013年7月,被告人蒋建国先后三次收受河南格润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顾问马书克现金共计6万 元,为该公司在郏县王集乡开展土地流转项目和申报的无公害产品认证项目提供帮助。蒋建国把上述6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二、2010年至2013年7月,被告人蒋建国先后四次收受赵自召现金共计4万元,为赵自召中标郏县农业局2010年小麦良种补贴项目、2010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打井项目、2012年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基地的打井项目等提供帮助。蒋建国把上述4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三、2009年10月,被告人蒋建国收受郏县农业局职工关亚旭现金5万元,为关亚旭取得郏县种子公司薛店供应站的地皮提供帮助。蒋建国把上述5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四、2008年8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蒋建国先后六次收受叶现敏现金共计6万元,为叶现敏取得郏县农业局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和多分得种子销售面积、2012年、2013年的小麦“一喷三防”农药采购项目以及给叶现敏负责的郏县联丰小麦专业合作社拨付病虫害防治奖金2万元提供帮助。蒋建国把上述6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五、2013年9月初,被告人蒋建国收受郏县农业局农经站副站长王永杰现金2万元,为王永杰提名为农经站站长并通过局党委会提供帮助。蒋建国把上述2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六、2008年6、7月份,被告人蒋建国收受平顶山市远航实业公司董事长王国申现金2万元,为感谢蒋建国在2007年给其农业合作社示范项目所提供的帮助。蒋建国把上述2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七、2009年8、9月份,被告人蒋建国收受郏县大丰收种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吴利红现金2万元,为吴利红取得郏县农业局2009年度小麦良种补贴项目提供帮助。蒋建国把上述2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八、2007年10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蒋建国先后三次收受郏县农业局职工马利华现金共计8000元、3000元购物卡一张,感谢蒋建国对马利华在工作上的关照。蒋建国把上述8000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将购物卡消费。 九、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建国收受郏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副站长王民杰现金1万元,为王民杰提名为种子管理站站长并通过局党委会提供帮助。蒋建国把上述1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十、2010年8、9月份,被告人蒋建国收受郏县堂街镇经营种子门市的王领杰现金1万元,为王领杰代理的郑州弘展种业公司中标郏县农业局良种补贴项目的种子供应权提供帮助。蒋建国将上述1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十一、2012年9月份,被告人蒋建国收受平顶山润东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李亚伟现金1万元,为润东商贸公司竞标郏县农业局2012年旱作节水项目提供帮助。蒋建国将上述1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十二、平顶山市中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沛竞标郏县种子公司(郏县农业局二级机构)土地拍卖事项中,被告人蒋建国给王沛提供帮助。2009年10月的一天晚上,王沛委托郏县农业局副局长张哲峰给蒋建国送去手提袋一个,内装现金30万元。蒋建国将其中20万元交与其妻王军玲存到银行,下余的10万元存到其本人银行账户。 十三、2011年7月至2012年,被告人蒋建国先后两次收受平顶山市润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书叶现金共计13万元,为该公司租赁并购买郏县农技中心(郏县农业局二级机构)瓶厂的土地提供帮助。蒋建国把上述13万元现金交与其妻王军玲保管。 十四、2013年4、5月份,被告人蒋建国先后两次收受河南中原红饮料有限公司董事长程新义现金共计8万元,是为感谢其为中原红饮料有限公司取得该局的2012年的两个贷款贴息项目提供帮助,使该公司获得国家贴息175万元。蒋建国把上述8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十五、2012年3、4月份,被告人蒋建国收受郏县广天冬瓜蓉厂负责人张勋明现金2万元,是为答谢蒋建国对该厂更换设备项目上提供92万元的帮助。蒋建国把上述2万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十六、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蒋建国收受郏县飞龙技校负责人刘小霞现金5000元,是刘小霞为感谢蒋建国在2009年度对农民工培训项目上提供帮助。蒋建国把上述5000元现金交与其妻子王军玲保管。 另查明,案发后,蒋建国向郏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84.6万元。 郏县纪委在2014年6月16日至7月17日,对蒋建国实施“两规”进行调查期间,蒋建国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违纪违法问题,并且主动交代了调查组尚未掌握其个人涉嫌受贿的违法事实,积极上缴违纪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建国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马书克、赵自召、关亚旭、叶现敏、王永杰、王国申、吴利红、马利华、王民杰、王领杰、李亚伟、王沛、王书叶、程新义、张勋明、刘小霞、王军玲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郏县农业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中共郏县委员会下发的郏文(2006)46号《关于蒋建国等职务任免的通知》、郏文(2013)81号《中共郏县委关于李伟庭等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共郏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郏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归案经过,郏县人民检察院罚没收入票据,蒋建国的账户交易明细,河南格润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郏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平顶山市2010年优质小麦良种补贴项目供种总合同,专项资金支付通知单,郏县2010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第二标段报名汇总表,中标通知书,郏县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郏县农业局2008年优质小麦良种补贴项目供种合同,平顶山市2009年小麦良种补贴项目供种总合同,平顶山市2010年优质小麦良种补贴项目供种总合同,2008年、2010年良种补贴资金拨付审批表,郏县农业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小麦“一喷三防”技术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实施方案,中共郏县农业局委员会《关于马小丽等任职及工作调动的通知》的文件,平顶山市远航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下达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资金的通知》,郏县大丰收种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郏县农业局的会议记录复印件,中共郏县农业局委员会《关于撤去马利华财务股股长职务的通知》、《关于马小丽等任职及工作调动的通知》、《关于孙国俊等同志任免和调动工作的通知》的文件,郏县堂街镇惠民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证复印件,郏县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设备与安装协议书,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郏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支付通知单,平顶山市中金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郏县种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郏县种子公司委托拍卖合同,竞买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租赁协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证,关于农技中心和润叶房地产公司租赁合同的情况说明,郏县人民政府(2012)30号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拍卖公告,委托拍卖合同,竞买合同,河南润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终结书,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2012年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的通知》,2012年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分配表,河南省中原红饮料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财政专项资金支付通知单,郑州市凯顿工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郑州市凯顿工贸有限公司郏县广天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万吨食品馅料扩建项目汇报材料,郏县财政局、农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申请郏县万吨食品馅料加工扩建项目资金的请示》,万吨食品馅料加工扩建项目技术、设备、市场转让协议,郑州市凯顿工贸有限公司郏县广天分公司万吨食品馅料加工扩建新购设备清单,郏县农业局付款的发票,2009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阳光项目申报书,郏县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项目合同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郏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帐提款申请单、审批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通知单,收据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辩认、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建国在担任郏县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84.3万元,购物卡3000元,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蒋建国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建国在纪委对其“两规”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调查组尚未掌握其个人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减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蒋建国在纪委“两规”期间供述纪委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积极退赃,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蒋建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建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侦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蒋建国违法所得人民币84.6万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培森 审 判 员 张存正 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