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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352号 原告徐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振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徐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彦军于2014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352号
原告徐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振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徐某某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彦军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振岭、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徐某某与赵某某于1999年1月3日登记结婚。徐某某与赵某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赵某某经常对徐某某拳打脚踢。赵某某向徐某某要钱花,徐某某如果不给,赵某某就殴打、辱骂徐某某。赵某某对两个儿子也不尽抚养义务。赵某某于2014年4月9日向郏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赵某某又撤回起诉。因徐某某与赵某某感情已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且双方分居已满两年。请求:1、依法判令徐某某与赵某某离婚;2、依法判令徐某某与赵某某婚生长子赵某甲由徐某某抚养,婚生次子赵某乙由赵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依法判令赵某某支付给徐某某生活帮助费20000元;4、本案诉讼费及由赵某某承担。
被告赵某某辩称,赵某某同意离婚,但不可能支付给徐某某生活帮助费20000元。徐某某说赵某某有家庭暴力不属实,对此徐某某应提供证据证明。
经审理查明,徐某某与赵某某于1999年1月3日登记结婚,1999年12月8日生育长子赵某甲,2007年12月22日生育次子赵某乙。庭审中,赵某某表示同意与徐某某离婚。赵某某与徐某某均同意婚生长子赵某甲由徐某某抚养,婚生次子赵某乙由赵某某抚养,抚养费由抚养人自理。徐某某称其生活不能自理,要求赵某某支付其生活帮助费20000元。徐某某请求对于双方财产方面的问题另案起诉,赵某某亦同意本案对于双方财产方面的问题不予处理。
上述事实,有徐某某提供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徐某某与赵某某均同意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徐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双方子女抚养问题,因赵某某与徐某某均同意婚生长子赵某甲由徐某某抚养,婚生次子赵某乙由赵某某抚养,抚养费由抚养人自理,故对徐某某子女抚养问题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徐某某请求赵某某支付其生活帮助费20000元的问题,因徐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生活不能自理且生活困难,故对于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徐某某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关于财产方面的问题会另行起诉,赵某某亦同意本案不处理双方财产方面的问题,故对于双方财产方面的问题,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徐某某与赵某某离婚;
二、双方婚生长子赵某甲由徐某某抚养,婚生次子赵某乙由赵某某抚养,抚养费由抚养人自理;
三、驳回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彦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国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