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郏民初字第834号 原告杨战红,女,1968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郭小妞,女,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杨战红与被告郭小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战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小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战红诉称,被告承包一石料厂,在我经营卖柴油生意时,自2013年至2014年2月共赊销柴油价款共74436元。经数次讨要被告已付52800元,下欠款21636元至今未付。故特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下欠油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郭小妞辩称,欠原告的油款属实,但现在没钱,以后有钱就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郭小妞承包石料厂时,在原告杨战红处 赊销柴油,经结算被告郭小妞自2013年至2014年2月赊销柴油价款共计74436元,被告出具有欠条两张,其内容为:“欠条今欠纸坊油站杨战红柴油款74436元。大写:柒万肆仟肆佰叁拾陆元。欠款人郭小妞2014.2.11”。另一欠条内容为:“至2014年5月12日扣除修车费2800元后还欠纸坊油站杨战红柴油款21636元,大写贰万壹仟陆佰叁拾陆元。注:(以上给妞写的壹万元收据已从总油款:74436元中扣除,再见作废)欠款人:小妞2014年5月12日”。被告郭小妞打欠条后分5次共付给原告杨战红现金50000元,扣修车费2800元,合计52800元,下欠油款21636元未付,经讨要无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油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郭小妞以欠款属实,但现在没钱,以后有钱就还,故调解不能成立。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两张,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该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杨战红做柴油生意时被告郭小妞赊销柴油共计款74436元,被告已付52800元,下欠油款21636元,有欠款条据作证。而且被告郭小妞对本案所欠油款条据进行确认,并予以认可。故原告杨战红请求偿还欠款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郭小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战红油款216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郭小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白志强 审判员 郭国荣 审判员 刘笑月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