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62号 原告马某,女。 被告郭某,男。 原告马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经公告传唤逾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马某与郭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05年6月20日生育长子郭某1,2009年1月19日生育次子郭某2。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性格不合而经常生气,郭某亦不尽家庭义务,使家庭陷入困境,并于2010年7月份即外出无音讯,双方互不沟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马某曾于2013年初起诉与郭某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马某再次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一、双方离婚;二、婚生长子郭某1由马某抚养,婚生次子郭某2由郭某抚养,抚养费由抚养人自理;三、本案诉讼费由郭某承担。 被告郭某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马某与郭某于2004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05年6月20日生育长子郭某1,2009年1月19日生育次子郭某2,现均跟随马某生活。马某曾于2013年起诉与郭某离婚,后因郭某下落不明撤诉。马某于2014年2月13日再次起诉离婚。郏县王集乡候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郭某已外出两年多无音讯。2014年4月23日经询问郭某父亲郭金秀,称郭某已经外出两年多,无法联系。 上述事实,有马某提供的郭某、郭某1、郭某2的户口簿复印件、郏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2013年5月3日对马某的询问笔录一份、郏县王集乡候店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及对郭某父亲郭金秀的询问笔录等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马某与郭某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且双方分居两年以上。马某先后两次起诉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马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之子郭某1、郭某2的抚养问题,由于郭某下落不明,郭某1、郭某2现跟随马某生活,故郭某1、郭某2由马某抚养为宜。关于郭某1、郭某2的抚养费及双方的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因郭某下落不明,故本案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马某与郭某离婚; 二、婚生之子郭某1、郭某2由马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 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卫真 代理审判员 张 潇 代理审判员 周米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小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