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147号 申请执行人一拖(洛阳)建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飞,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郏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向杰,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一拖(洛阳)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郏县公路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郏县公路管理局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郏县公路管理局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6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