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548-1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素娟(任行长职务) 住所地郏县行政路东段北侧。 被执行人王长见,男,1955年12月14日生。 被执行人郭金恋,女,1956年6月19日生。 被执行人石英民,男,1962年10月1日生。 被执行人宗钦,女,1963年10月1日生。 被执行人王怀亮,男,1962年9月14日生。 被执行人王军英,女,1961年12月5日生。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王长见、郭金恋、石英民、宗钦、王怀亮、王军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郏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长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的存款在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何新军 执行员 王石桥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胡松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