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3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 负责人:马占平(行长) 被执行人孙俊付,男,1975年4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付汉,男,1965年5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滑石,男,1964年9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申请执行孙俊付、孙付汉、孙滑石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中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民三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新军 执行员 王石桥 执行员 胡松锋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