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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申请执行孙俊付、孙付汉、孙滑石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3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 负责人:马占平(行长) 被执行人孙俊付,男,1975年4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付汉,男,1965年5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滑石,男,1964年9月15日生,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3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
负责人:马占平(行长)
被执行人孙俊付,男,1975年4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付汉,男,1965年5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滑石,男,1964年9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申请执行孙俊付、孙付汉、孙滑石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中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民三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新军
执行员  王石桥
执行员  胡松锋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姬登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