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62号 申请执行人刘会霞,女,1979年1月14日生。 被执行人张付堂,男,1962年3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刘会霞与张付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付堂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付堂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