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832号 申请人:刘波涛,男,1979年11月10日生 被执行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贯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刘波涛等24人与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平民劳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存款在6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