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343号 申请人卢麦林,男,1958年6月6日生。 被执行人陈豪,男,1977年1月5日生。 本院在执行卢麦林与陈豪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的(2011)郏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豪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豪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5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兵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松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