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343-1号 申请人卢麦林,男,汉族,1958年6月6日生 被执行人陈豪,男,汉族,1977年1月5日生 本院在执行卢麦林与陈豪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的(2011)郏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豪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豪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何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