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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付军申请执行王晓娟、高松涛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76号 申请人叶付军,男,1975年9月12日生。 被执行人王晓娟,女,1981年4月4日生。 被执行人高松涛,男,1981年5月29日生。 本院在执行叶付军与王晓娟、高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76号
申请人叶付军,男,1975年9月12日生。
被执行人王晓娟,女,1981年4月4日生。
被执行人高松涛,男,1981年5月29日生。
本院在执行叶付军与王晓娟、高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郏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晓娟在中国建设银行郏县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姬登攀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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