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830号 申请执行人姚三旗,男,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浩杰,男,1978年8月7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姚三旗与张浩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郏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浩杰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 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浩杰所有的无牌号“福迪”牌轻型货车一辆予以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石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