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563-5号 申请人姚新民,男,1952年7月29日生。 被执行人叶衬,女,1951年11月30日生。 本院在执行姚新民与叶衬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的(2011)平民三终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叶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叶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