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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新民申请执行叶衬一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563-4号 申请人姚新民,男,1952年7月29日生。 被执行人叶衬,女,1951年11月30日生。 本院在执行姚新民与叶衬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的(2011)平民三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563-4号
申请人姚新民,男,1952年7月29日生。
被执行人叶衬,女,1951年11月30日生。
本院在执行姚新民与叶衬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的(2011)平民三终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叶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叶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12000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姬登攀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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