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郏法执字第194-1号 申请人姜光兴,男,1964年9月3日生 被执行人唐杰,男,1976年2月8日生 本院在执行姜光兴与唐杰货款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的(2007)郏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杰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唐杰之妻王素轻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收入。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存款收入,即该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唐杰之妻王素轻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