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宗孔杰,男,1971年5月30日生。 被执行人王振卿,男,1946年9月生。 本院在执行宗孔杰与王振卿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8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振卿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振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