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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丙安申请执行王建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136号 申请人张丙安,男,1955年6月1日生。 被执行人王建付,男,1956年6月19日生。 本院在执行张丙安与王建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0日作出(2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136号
申请人张丙安,男,1955年6月1日生。
被执行人王建付,男,1956年6月19日生。
本院在执行张丙安与王建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0日作出(2013)平民三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建付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建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姬登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