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136号 申请人张丙安,男,1955年6月1日生。 被执行人王建付,男,1956年6月19日生。 本院在执行张丙安与王建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0日作出(2013)平民三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建付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建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