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67号 申请人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 法定代表人蔡翠翠,任经理。 被执行人孙丰刚,男,汉族,1966年4月1日生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与孙丰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的(2013)郏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丰刚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孙丰刚挂靠在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号:豫D62993)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