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827号 申请人平顶山市众鑫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保成,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国能选煤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东虎,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众鑫工贸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国能选煤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郏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国能选煤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平顶山国能选煤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豫DNK080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