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张好增,男,1989年2月19日生。 被执行人李会歌,女,1991年12月22日生。 本院在执行张好增与李会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平民三终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会歌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会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