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100号 申请人张宗然,男,1963年1月25日生。 被执行人王应坤,男,1941年8月15日生。 本院在执行张宗然与王应坤追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郏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应坤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应坤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5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李梁毅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