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302-4号 申请执行人张改叶,女,1945年12月24日生。 被执行人袁朝平,男,1944年6月15日生。 本院在执行张改叶与袁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的(2011)郏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袁朝平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袁朝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何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