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48号 申请人张文欣,男,1951年11月26日生。 被执行人平顶山巨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姚。 本院在执行张文欣与平顶山巨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平民三终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巨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巨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22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