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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松建等4人申请执行王向韶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121号 申请执行人:张松建,男,汉族,1954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王巧,女,汉族,1955年10月1日 申请执行人:谢艳艳,女,汉族,1983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人:张信哲,男,汉族,2004年12月12日 被执行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121号
申请执行人:张松建,男,汉族,1954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王巧,女,汉族,1955年10月1日
申请执行人:谢艳艳,女,汉族,1983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人:张信哲,男,汉族,2004年12月12日
被执行人王向韶,男,汉族,1980年4月2日
本院在执行张松建等4人申请执行王向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艳艳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3)郏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梁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