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121号 申请执行人:张松建,男,汉族,1954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王巧,女,汉族,1955年10月1日 申请执行人:谢艳艳,女,汉族,1983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人:张信哲,男,汉族,2004年12月12日 被执行人王向韶,男,汉族,1980年4月2日 本院在执行张松建等4人申请执行王向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艳艳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3)郏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梁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