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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汉杰申请执行郏县博奥陶瓷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165号 申请执行人张汉杰,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郏县博奥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鸿,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汉杰与郏县博奥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165号
申请执行人张汉杰,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郏县博奥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鸿,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汉杰与郏县博奥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7日作出的(2014)平民三终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郏县博奥陶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郏县博奥陶瓷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509434.82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松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