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125号 申请执行人张爱云,女,1984年4月7日生。 被执行人唐钦超,男,1983年12月1日生。 本院在执行张爱云与唐钦超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钦超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唐钦超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