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477号 申请人彭晓峰,男,1979年6月2日生。 被执行人韩进锋,男,1967年10月14日生。 被执行人杨胜利,男,1960年9月21日生。 被告郏县弘旭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利,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彭晓峰与韩进锋、杨胜利、郏县弘旭出租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2013)郏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韩进锋、杨胜利、郏县弘旭出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所负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郏县弘旭出租有限公司的豫DT6358号出租车进行查封,在查封期间限制该车出售及过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梁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