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561号 申请人时惠霞,女,1979年9月11日生。 被执行人许亚辉,男,1974年12月15日生。 本院在执行时惠霞与许亚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的(2012)平民三终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亚辉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许亚辉之妻梁会锋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收入。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存款收入,即该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许亚辉之妻梁会锋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9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何新军 执行员 王石桥 执行员 胡松锋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