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561-2号 申请人时惠霞,女,1979年9月11日生。 被执行人许亚辉,男,1974年12月15日生。 本院在执行时惠霞与许亚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的(2012)平民三终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亚辉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许亚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何新军 执行员 王石桥 执行员 胡松锋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