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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冠华申请执行郑超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433号 申请执行人李冠华,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郑超伟,男,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李冠华与郑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2012年2月23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李冠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433号
申请执行人李冠华,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郑超伟,男,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李冠华与郑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2012年2月23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李冠华的申请作出(2012)郏民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郑超伟所有的豫DT6316号出租车予以查封并限制其处分权。现被执行人郑超伟已履行了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郑超伟所有的豫DT6316号出租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新军
执行员  王石桥
执行员  胡松锋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姬登攀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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