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433号 申请执行人李冠华,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郑超伟,男,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李冠华与郑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2012年2月23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李冠华的申请作出(2012)郏民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郑超伟所有的豫DT6316号出租车予以查封并限制其处分权。现被执行人郑超伟已履行了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郑超伟所有的豫DT6316号出租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新军 执行员 王石桥 执行员 胡松锋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