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910号 申请执行人李学锋,男,1983年4月10日 被执行人王春旗,男,1965年3月18日生 本院在执行李学锋申请执行王春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学锋的委托人孙好敏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3)郏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梁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