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704号 申请人李德成,男,1942年6月26日生 被执行人陈顺法,男,1952年4月27日生 本院在执行李德成与陈顺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郏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顺法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