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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成申请执行陈顺法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704号 申请人李德成,男,1942年6月26日生 被执行人陈顺法,男,1952年4月27日生 本院在执行李德成与陈顺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郏民初字第359号民事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704号
申请人李德成,男,1942年6月26日生
被执行人陈顺法,男,1952年4月27日生
本院在执行李德成与陈顺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郏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陈顺法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姬登攀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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