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485-1号 申请人李朝英,女,1959年1月25日生。 被执行人买国强,男,1971年10月20日生。 本院在执行李朝英与买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的(2011)郏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买国强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买国强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1100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何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