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309号 申请人李民强,男,1958年10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书杰,男,1963年12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民强与王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书杰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书杰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兵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松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