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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民强申请执行王书杰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309号 申请人李民强,男,1958年10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书杰,男,1963年12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民强与王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的(2012)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309号
申请人李民强,男,1958年10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书杰,男,1963年12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民强与王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书杰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书杰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兵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松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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