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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杰申请执行王春旗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866号 申请执行人李自杰,男,1956年12月20日 被执行人王春旗,男,1965年3月18日 本院在执行李自杰申请执行王春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自杰的委托人李灿松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866号
申请执行人李自杰,男,1956年12月20日
被执行人王春旗,男,1965年3月18日
本院在执行李自杰申请执行王春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自杰的委托人李灿松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3)郏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梁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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