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郏法执字第59号 申请人杨慧敏,女,1955年12月19日生。 被执行人王红哲,女,1972年12月28日生。 本院在执行杨慧敏与王红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的(2011)郏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红哲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红哲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1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兵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