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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慧敏申请执行王红哲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郏法执字第59号 申请人杨慧敏,女,1955年12月19日生。 被执行人王红哲,女,1972年12月28日生。 本院在执行杨慧敏与王红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的(2011)郏民初字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郏法执字第59号
申请人杨慧敏,女,1955年12月19日生。
被执行人王红哲,女,1972年12月28日生。
本院在执行杨慧敏与王红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的(2011)郏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红哲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红哲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在1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兵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星布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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