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郏法执字第66-2号 申请执行人林扔,女,1955年2月18日生。 被执行人张秋杰,男,1964年9月1日生。 本院在执行林扔与张秋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秋杰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张秋杰之妻党风仙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收入。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存款收入,即该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秋杰之妻党风仙在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3900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姬登攀 |